四川中韩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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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财保109号

申请人:四川恒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腾飞三路**v>

法定代表人:韩培浩。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

负责人:陈红泉。

申请人四川恒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7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0602170000711281202000××××)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5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杨桥路支行的银行账户4402××××8218内银行存款137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8元,由申请人四川恒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学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怡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