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3472号
申请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合马路19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9482312X0。
法定代表人:程骏,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2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9692633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2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DF32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80号25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F642P。
法定代表人:皮爱韬,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十三座二层2P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440754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85067.2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85067.2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