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合马路19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9482312X0。
法定代表人:程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科学大道48号2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9692633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科学大道48号2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DF32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80号25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F642P。
法定代表人:皮爱韬,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十三座二层2P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4407548B。
法定代表人:龚利萍,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34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2020)皖0122民初3472-1号民事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从主体上看,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主体分为公司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上诉人既不是被上诉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被上诉人的公司股东。更不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所提起的诉讼”,本案诉请不是被上诉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2020)皖0122民初3472-1号民事裁定事实认定不清。2.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本质属于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80号2517房。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被上诉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商请协助核查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产品的函》也证实了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时应遵循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则,本案审理可能涉及调取的相关证据大部分在广州市黄埔区,且保全的不动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原则,应由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122民初3472-1号民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上诉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二审均未作书面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起诉依据,其基于侵权纠纷,以广州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火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给付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采信。本案经释明,被上诉人安徽喜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广东盛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准许。原审裁定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347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淼
书记员王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