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蓝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蓝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5272号
原告:南京蓝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6732600Y,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石庙社区东吴路**。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妹,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南京蓝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赛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805.5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4月24日分两次从公司借款64000元,后被告以代扣工资的方式陆续归还借款18194.43元。2020年8月4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余款45805.57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蓝赛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原告60000元。原告于2020年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20000元、40000元,合计60000元。2020年4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原告4000元。原告即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4000元。借款后,被告于每月发放的工资款中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8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被告签署《南京蓝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单》,载明欠借款余款45805.57元。上述款项至今未还,致双方成诉。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南京蓝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单》、《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蓝赛公司借款64000元,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离职时未能还清借款,在员工离职单上确认了余欠款项,故原告依据员工离职单主张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5805.2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蓝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805.2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计472.5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9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谢叶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阚 莹
书 记 员 樊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