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6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渝州路33号(西亚广场主楼12-22-3)。
法定代表人:张雄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南一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一期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南一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学里
审判员 赵康宁
审判员 匡梓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谢鋆
书记员张奕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