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2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广场主楼12-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06600Y。
法定代表人:张雄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3288M。
法定代表人:安磊磊。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渝0107执保1868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X城X号X幢X、X、X、X、X、X、X、X号房屋及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X城X号X幢X、X、X、X、X、X、X、X、X、X、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渝0107执保2480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X城X号X幢X、X幢X、X幢X、X幢X号房屋解除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X城X号X幢X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X城X号X幢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媛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