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保31号
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德普五和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M0MCC9K。
法定代表人:杨敏。
担保人:杨敏,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西亚广场主楼12-22-3)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06600Y。
法定代表人:张雄伟。
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5546.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杨敏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街道××栋××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国用(2015)第1××1号]为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5546.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敏名下位于长沙县××街道××栋××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国用(2015)第1××1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