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06600Y。
法定代表人:付全胜,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民终8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67781.2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屈 刚
审 判 员 李国库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向斌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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