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5245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平,重庆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路6号1幢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05264312。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
第三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付全胜。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东泰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 莉
书 记 员 殷于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