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符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符岗,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习敏敏,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何财生,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城北中山路606号5幢112号。
法定代表人:钱小平。
被执行人洪爱珍,女,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
被执行人曾小洋,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钱火女,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等申请何财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38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符岗、习敏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387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