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3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文盲,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系***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5年3月26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水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学刚,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18)云0328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客观,不全面。发生本案事故的德泽水库由被上诉人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管理。被上诉人管理期间,德泽大坝征收范围用简易铁丝网护栏固定。由于修建德泽大坝采取炸石、取土、开挖引水隧道造成上诉人所在村道路毁坏、山体断裂现象,当初不合理的施工活动导致山体滑坡,山体滑坡和泥石流把被上诉人安装的护栏冲走部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重新安装护栏,上诉人***之夫***(死者)在放羊途中从护栏损坏处跌落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设置了护栏,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的认定不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l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上诉人作为德泽大坝的管理人,有义务、有责任对山体滑坡冲掉的部分护栏加以修缮和维护,而被上诉人没有重新安装护栏。因此,被上诉人是有过错的,被上诉人的不作为应当对***的死亡承担责任。其次,一审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称已经在显眼位置安装了警示牌,警示牌在案发时根本就没有安装,该警示牌是在***(死者)出事以后才安装在大路上,并没有在显眼位置,即使有警示牌安在大路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文盲,一字不识,不知道写什么。被上诉人事后补救安装警示牌并不能否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进行二审答辩。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97240元、丧葬费4784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为29508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沾益区德泽乡后山村民委员会小格章村民小组的村民。2009年8月20日,云南省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建设指挥部与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控制性实验场地施工合同,合同名称为德泽水库枢纽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竣工后,由被告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管理。被告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在路口处的显眼位置安装了警示牌,警示牌上印有:“地质灾害高危区域禁止通行,当心塌方。”等字样和标志,并在征收的范围内安装了相应的护栏。沾益区德泽乡后山村民委员会小格章村位于德泽水库下方。2017年10月23日,原告***之夫***(死者)从设有警示牌处进入放羊至山体滑坡处跌落死亡。另查明,***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兴平,长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作为德泽水库的管理方,已在路口显眼位置设置了安全告示牌和护栏等措施并向不特定人告知此处为地质高危区域禁止通行的行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原告***之夫***(死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山体滑坡的危险性,且从设有警示标志处进入放牧导致其在山体滑坡处跌落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对***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认定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还查明,2017年雨季,曲靖市沾益区德泽乡后山村委会小格章村南边的山体滑坡,山体滑坡和泥石流把被上诉人安装的护栏冲走部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重新安装护栏,上诉人***之夫***在放羊途中从护栏损坏处跌落死亡。
本院认为,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作为德泽水库的管理方,在水库大坝上方护栏出现损坏的情况下,未及时对损坏的护栏进行修理,导致当地村民***从护栏损坏处跌落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之规定,作为德泽水库的管理者的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在放牧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是发生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确认***死亡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97240元、丧葬费47844元,合计245084元,被上诉人牛栏江补水工程公司承担73525元,考虑本案中***死亡对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15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18)云0328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88525元。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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