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327号
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可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新净怡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蕊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新净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婷婷
代书记员 朱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