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91民初3350号
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改勤
书记员 刁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