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93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琼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代书记员 潘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