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5民初355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按小额程序收取292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