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民初826号
原告:**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姑妈镇砂石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85461922M。
被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汇通大道东段9号。
法定代表人:姚有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939900589。
原告**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 琼
人民陪审员 梁远芳
人民陪审员 史 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虹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