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5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汇通大道东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939900589。
法定代表人姚有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新飞大道157号营办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674143980H。
法定代表人郭学贤,董事长。
关于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9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根据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存款1096429.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