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图壁县星光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执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有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光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赵志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光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该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光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江铃牌车、×××别克牌各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光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图壁县雀尔沟镇西沟村1院17栋房屋(房权证号:2014-00030923)有抵押,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该房屋。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营业场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4771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77100元(不含逾期利息),执行费7057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发现但未能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米一漫

审  判  员   赵义云

审  判  员   辛奇霞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