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威信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03民初631号
原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汇通大道东段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939900589。
法定代表人:姚有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彪,四川明炬(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信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甘河村黄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5798493874。
法定代表人何绍显,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信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鼓风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小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