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原潢川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民初44号
原告: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7楼,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10073130570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潢川县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原潢川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点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与兴业路交叉口向北约300米路西圣光集团职工公寓楼一楼。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原告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原潢川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已分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本院已裁定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合并重整。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本案由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及时查明案情,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樊为民
审判员***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