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郑州恒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91民初232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喜、***(实习),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恒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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