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商丘中建云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02民初6315号
原告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恒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1305705N。
法定代表人范安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李景丽,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中建云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C3A4Q。
法定代表人王世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彭运平,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告商丘中建云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云城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汉东、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峰、彭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原告参与了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和悦社区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投标活动,2015年10月27日原告方收到中标通知。2015年10月28日原告与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监理建筑面积110000平方米,监理期限300天,监理费用161万元,平均每天监理费5366.66元。2016年6月25日由于投资主体及投资模式发生变化,原、被告及平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关于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悦社区一期监理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由被告中建云城公司履行上述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被告方成为了本案工程的投资主体,监理费用由被告负责支付。被告成为本案工程的投资主体后,案涉工程发生了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前原告方负责监理的工程是地上11层且无地下车库,变更后委托原告方监理的三区域工程10栋楼由地上11层变更成地上26层且有地下车库,监理面积从110000平方米变更为234923平方米,实际增加监理面积124923平方米,监理期限延长到730天。案涉工程从2015年11月3日开始到2020年6月30日,原告已履行监理义务1697天,被告应支付监理费用1697天×(161万元÷300天)=9107233.33元;按实际增加监理面积被告应增加支付监理费用124923平方米×(161万元÷110000平方米)=1828418元,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两项费用合计为10935651.33元,被告分四次支付监理费96万元,目前仍欠9975651.33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建云城公司支付2020年6月30日之前监理费9975651.33元,之后监理费按每日5366.66元计算至付清之日。
被告辩称:2015年9月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对和悦社区一期公开招标,一期工程施工面积22万平方米。2015年10月原告中标13标段工程监理,监理面积110000平方米。2016年6月原、被告与平台街道办事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上述监理合同付款方由平台街道办事处变更为被告,由被告负责和悦社区一期工程监理相关事项的管理工作,原告按上述监理合同履行相关监理工作。然而,和悦社区一期工程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并未实施。2016年12月2日在商丘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和悦社区一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经重新设计重新立项命名为和悦社区二期,于2017年2月监理工作重新招标。原告虽未参与此次招标,但经协调把和悦社区二期划分为三个区域,由原告恒基公司负责和悦社区二期“施工区域三”地上、、地下236436平方米工程监理双方签订了监理合同并备案。和悦社区二期实际开工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被告已支付监理费用96万元,施工期间扣除政府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及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等因素,目前工程尚未完工,按照施工时间节点,现被告同意再支付原告监理费用1102999.81元。
经审理查明: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和悦社区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进行公开招投标活动,中标单位系原告恒基公司和中新华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中标后于2015年10月30日与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委托原告监理建筑面积110000平方米,监理期限300天,监理费用161万元。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期限延长按正常服务天数和正常工作薪酬计算监理费用。按双方监理合同约定计算,平均每天监理费为5366.66元,每平方米监理费用为14.63元。2015年11月3日案涉工程进行了桩基施工。2016年6月25日由于投资主体及投资模式发生变化,原、被告及平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关于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悦社区一期监理的三方协议》。主要约定:三方协议签订后由被告中建云城公司履行上述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被告方成为了本案工程的投资主体,监理费用由被告负责支付。2016年12月2日在商丘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和悦社区一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经重新设计重新立项命名为和悦社区二期。2017年2月监理工作重新招标,中标单位系河南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价为每平方米7.92元。原告未参与此次招标,但经协调把和悦社区二期划分为三个区域,由河南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新华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告恒基公司负责监理工作。原告恒基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监理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备案合同显示监理面积236436平方米,中标价3460563元,工期730天。据此计算每天监理费用为4740.5元,每平方米监理费用14.636元。因工程发生了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前原告方负责监理的工程是地上11层、无地下车库,变更后委托原告方监理的区域三工程10栋楼由地上11层变更成地上26层且有地下车库,监理面积从110000平方米变更为236436平方米,监理期限为730天。2017年5月11日案涉工程重新打桩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中被告支付监理费96万元。
同时查明,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郑州恒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后于2015年10月30日与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因设计和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对监理工作重新招标,工程监理中标单位系河南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没有进行招投标,双方间的监理合同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监理合同虽为无效,但原告实际进行了监理工作,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对价。1、和悦社区一期工程2015年11月3日进行了桩基施工,至2017年5月11日案涉工程重新打桩进行施工建设,期限共计548天。在此期间原告只对桩基和附属设施进行了监理工作,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每天监理费用5366.66元计算,被告酌情支付监理费元5366.66元×90天=482999.4元。2、和悦社区二期工程于2017年5月11日重新开工建设,至2020年6月30日计1129天。施工期间考虑到政府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及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等因素,扣除监理天数150天为适宜。按恒基公司监理合同约定的每天监理费用4740.5元计算,4740.5元×(1129天-150天)=4640949.5元。以上,两项监理费用合计5123948.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监理费96万元,被告还应支付监理费4163948.9元。因案涉工程仍在施工中,2020年6月30日以后的监理费用,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中建云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恒基时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监理费用416394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14.18元,由原告负担20814.18元,被告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