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撤10号
原告: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15幢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一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23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3年3月9日,原告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