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一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0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15幢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23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河公司)、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梦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一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东方梦幻公司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直接作出对其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为由,对(2021)京0108民初16738号民事判决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且正审理中,故本案一审法院需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潘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