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03财保14号
申请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青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336567.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2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36567.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