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03财保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青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了(2023)冀100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8009.32元。现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书转送我院,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8009.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