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259号
原告: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东寺南一路18号1栋1**2楼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青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