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604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青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川060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于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川0604执32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