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财保300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
被保全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请求保全被保全人价值266783.78元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单作担保。本院作出(2023)渝0110民初454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3)渝0110执保419号执行裁定书准予了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2023年10月26日,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立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2023)渝0110执保4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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