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9005民初1577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柴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渔洋镇渔洋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江市智明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且其没有违反法律需要依法处理的行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