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4民初1180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蒲草路1800号洪河城市花园11栋3楼附305、306、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德阳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滨河东路10号(原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德阳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立案。原告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协商为由,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53元,由原告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