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财保34号
申请人:江苏创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被申请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崮山。
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2019年10月21日申请人通过威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崮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