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3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浩海奕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燕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赟昕,江苏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翼,江苏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四季水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五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北京浩海奕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四季水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立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案涉借款资金系由陕西四季水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郝五虎转账支付至***的个人账户,***是否取得北京浩海奕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借款的权限不明。应就案涉借贷合意、资金流向、具体用途、陕西四季水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善意、***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等事实进一步审查核实,审慎认定还款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浩海奕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马 维 杰 书 记 员 张 典
附件: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法院,是指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所称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包括纳入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所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试点地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