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乾旭建业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金昌市乾旭建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昌鸿远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民初32号
原告:金昌市乾旭建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上层领地2002号。
注册号620300200013885(1-1)。
法定代表人:黄旭樟,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鸿远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中小企业承载园区重庆路以北,园区经二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3993975473。
法定代表人:柳印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超,金昌鸿远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金昌市乾旭建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鸿远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金昌市乾旭建业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昌市乾旭建业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金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