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宁0425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州区三营镇南街农资城商品房4号。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执行的宁夏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8)宁04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返还宁夏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型号JS100混泥土成套搅拌设备1套及租赁物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彦虎已返还宁夏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型号JS100混泥土成套搅拌设备1套,租赁物费用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彦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宁04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