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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706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北京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7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三层301-1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财、北京正***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