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9607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北京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7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三层301-1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财、北京正***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政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