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1102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立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银川路北段西侧、秦皇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路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海路388清大华创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立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路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2)鲁1102执3847号案件履行60453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76412.74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日照路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24046元。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将案件执行款220000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立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转案件执行费4046元。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立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02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3847号、(2023)鲁1102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立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路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