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632民初2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4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书,贵州五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黔西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办西湖路十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21528172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交通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8840468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已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