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丰环境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海丰环境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6959号
原告:甘肃海丰环境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赵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诉出纳,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虎,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海丰环境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海丰环境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甘肃海丰环境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