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闫楼镇宏大建筑工程处

荣范彪、阳谷县闫楼镇宏大建筑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1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阳谷县闫楼镇宏大建筑工程处,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闫楼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荣**与被执行人阳谷县闫楼镇宏大建筑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4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荣**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谷县闫楼镇宏大建筑工程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谷县闫楼镇宏大建筑工程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