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市江夏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5民初4797号
原告:饶财学,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见君,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利,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市江夏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世纪大道区环卫作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木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藏龙岛中队,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藏龙大道藏龙城管大楼1楼。
法定代表人:刘四意,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锋,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该队职员,
原告饶财学诉被告**、武汉市江夏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夏环卫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中财保武汉分公司申请对饶财学的伤残等级等事宜重新鉴定。江夏环卫公司申请追加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藏龙岛中队(以下简称城管藏龙岛中队)为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鉴定期间的期限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饶财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财保武汉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饶财学各项损失244752.86元;2.判令**、江夏环卫公司对饶财学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江夏区金龙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消防基地门前路段右转时,遇饶财学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金龙大街西侧辅道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饶财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饶财学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饶财学所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2000元,误工时间15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90日。鄂A×××××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江夏环卫公司名下,在中财保武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饶财学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1.我是城管藏龙岛中队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我在履行职务,应由保险公司和城管藏龙岛中队承担赔偿责任;2.我垫付了医疗费817.9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江夏环卫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系我公司所有,但租借给城管藏龙岛中队使用,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车辆在中财保武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我公司将车辆租赁给城管藏龙岛中队不属于营运,也没有增加车辆的使用风险,城管藏龙岛中队实际也没有将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饶财学部分诉请过高,请求依法予以核减。
城管藏龙岛中队辩称,我中队垫付了医疗费3817.9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他同江夏环卫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中财保武汉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江夏环卫公司将车辆租赁给城管藏龙岛中队未通知我公司,车辆经过租赁后使用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保费应否增加均无法核实,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2.医疗费应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饶财学系农村居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且计算年限应以第二次鉴定为准;3.诉讼费、第一次鉴定的鉴定费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5日17时5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江夏区金龙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消防基地门前路段右转时,遇饶财学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金龙大街西侧辅道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饶财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饶财学在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5天,共用去医疗费4013.96元,其中城管藏龙岛中队垫付3000元,**在事故发生时垫付817.90元。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夏公交认字[2018]第420115C1803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饶财学负次要责任。2019年3月27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就饶财学伤情作出武福爱[2019]临鉴字第5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饶财学所受外伤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用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时间150日,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90日。饶财学支付法医鉴定费2300元。中财保武汉分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中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期治疗费部分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准许。受本院委托,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武普[2019]临鉴字第2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饶财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九级;后续医疗费用为1000元(或以医院实际支出为准);误工时间为120日,护理时间为40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中财保武汉分公司支付法医鉴定费3000元,饶财学支付鉴定检查费409元。
饶财学系农村居民户口,自2013年8月起居住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关山桥一队曹家湾371号,事故发生前在武汉华盛志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光谷锦城项目部从事水电工作。饶财学于2003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饶涓,2015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饶宇辰。
车牌号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江夏环卫公司名下,在中财保武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7年12月31日,江夏环卫公司与城管藏龙岛中队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车牌号为鄂A×××××小型普通客车租赁给城管藏龙岛中队使用。**系城管藏龙岛中队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职务。
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作出的夏公交认字[2018]第420115C1803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责准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主次责任比例为70%和30%。武福爱[2019]临鉴字第5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期部分及武普[2019]临鉴字第2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饶财学非医保用药系遵从医嘱所需必要合理费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用药范围有一定限制,而保险合同是商业性质,收取的商业性保费金额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参保的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故被告中财保武汉分公司认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饶财学虽系农村居民户口,但其经常居所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饶财学医疗费本院据实核算为4013.96元,并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378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192.80元、交通费1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后期治疗费2000元过高,本院按照武普[2019]临鉴字第2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核定支持1000元。其主张的护理费6394元过高,本院参照湖北省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06.57元及护理40日核定支持4262.80元。其主张的误工费39000元过高,本院参照湖北省建筑业日平均工资147.25元及误工120日核定支持17670元。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过高,本院参照其伤残等级酌定支持4000元。法医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纳入诉讼费用中依法承担。江夏环卫公司将车辆租赁给城管藏龙岛中队使用,未改变车辆系非营运车辆的性质,故对中财保武汉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赔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饶财学经依法核定的损失,应先由中财保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赔偿。江夏环卫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系城管藏龙岛中队雇请的司机,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饶财学受伤,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城管藏龙岛中队承担。因饶财学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城管藏龙岛中队垫付的款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饶财学各项损失187695.88元;
二、饶财学返还**垫付款817.90元;
三、饶财学返还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藏龙岛中队垫付款3000元;
综合以上三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饶财学183877.98元,代饶财学返还**垫付款817.90元,代饶财学返还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藏龙岛中队垫付款3000元;
四、驳回饶财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计862元,法医鉴定费5300元,鉴定检查费409元,共计6571元,由饶财学负担948元,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藏龙岛中队负担221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3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小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朋伟
书记员段丽
饶财学赔偿清单
一、赔偿项目
(一)医疗赔偿限额内损失
1.医疗费4013.96元
2.后期治疗费1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0元/天×5天)
4.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
小计9763.96元
(二)伤残赔偿限额内损失
5.残疾赔偿金137820元(34455元/年×20年×20%)
6.被扶养人生活费43192.80元(23996元/年×3年×20%÷2+23996元/年×15年×20%÷2)
7.护理费4262.80元(106.57元/天×40天)
8.误工费17670元(147.25元/天×120天)
9.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酌定)
10.交通费100元(酌定)
小计207045.60元
合计216809.56元
二、计算方法
1、医疗损失限额内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9763.96元;伤残损失限额内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2、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97045.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70%即67931.92元。
综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饶财学损失共计18769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