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86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现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林,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7638955865
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东新路335号
原告***与被告***、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快艾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