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梅,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东新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董琴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宏,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田安明,男,1965年2月19日生,回族,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宏,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安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6元,减半收取717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白智峰
人民陪审员  何泽林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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