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3民初541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7638955865。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东新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秦。 被告: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NA8RK01。 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珠***B-02-13。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远市鸿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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