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特86号
申请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打渔山泵业园区振兴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国,北京汉卓(葫芦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申请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葫芦岛国华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兰岚
审判员常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