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6789号
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4521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金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