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种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5342号
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松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452159。
法定代表人:张永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晓,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种猪场,住,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高瓷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2897055R。
法定代表人:梅学华,董事长。
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种猪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种猪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重庆鸿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泓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邸星
书 记 员 侯桢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