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安大置业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709号
原告: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芮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北座第八层C区8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项学军,经理。
原告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大置业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以与***大置业有限公司、***大置业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原告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