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3民初1641号
原告: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芮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春,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华翔,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咨询公司)诉被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方圆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涛,通发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春、穆华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圆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发实业公司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67627.46元并支付利息6850元(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造价咨询费付清之日;2.判令通发实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约定咨询服务项目及咨询服务费。2017年04年1日,我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了成果报告:①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PC车间工程结算审查书(档案号SDFY2017-0239),②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料仓工程结算审查书(档案号SDFY2017-0240),③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堆场工程结算审查书(档案号SDFY2017-0241),④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实验楼及其他工程结算审查书(档案号SDFY2017-0242)通发实业公司已经接收了上述成果报告书,但并未支付服务费用。为此诉至法院。
通发实业公司辩称,1.虽然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但签订合同之后我公司从未收到工作工程文件及成果文件,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方圆咨询公司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咨询费。2.从方圆咨询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查书来看,明显不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方圆咨询公司从未提交任何与工程审计过程相关的材料,其交付的成果除封面、报告书正文、被答辩人自己盖章签署之外,再无其他内容,没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章的任何资料,国家标准要求的审定签署表、审查汇总对比表等关键文本完全缺失,方圆咨询公司因未能提供符合质量评定标准的结果文件,其要求通发实业公司支付咨询费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9日,方圆咨询公司(咨询人)与通发实业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一份,约定由方圆咨询公司为工业化住宅PC预制构件生产车间一、料仓、成品堆场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咨询结业自2017年3月9日开始实施,至审计完毕终结。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第二条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照工程结算送审值的4‰收取基本造价咨询费。结算审核完毕出具报告后付清。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审减额按3.5%计取附加服务费。出具报告书时付清。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部分第四条约定,在填写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出具结果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合同分别加盖通发实业公司公章、代理人郭银乐签字及方圆咨询公司公章、芮涛签字。
合同签订后,2017年4月1日,方圆咨询公司出具了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PC车间工程结算审查书(档案号SDFY2017-0239)、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料仓工程结算审查书(档案号SDFY2017-0240)、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堆场工程结算审查书(档案号SDFY2017-0241)、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实验楼及其他工程结算审查书(档案号SDFY2017-0242)四份结算审查书,根据四份结算审查书记载,工程结算造价送审值为16681396.14元,审减额为25767.98元。但该四份结算审查书上仅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以及咨询单位公章、资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2017年4月1日下午4:33分,方圆咨询公司通过275041017@qq.con邮箱将工程结算审查书电子版发送至496×××@qq.com邮箱,至今未向通发实业公司送达书面工程造价报告。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加盖了通发实业公司和方圆咨询公司公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通发实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向方圆咨询公司发出过终止合同的请求,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并未约定通过邮件方式交付结算审查书,方圆咨询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496×××@qq.com使用人有代收结算审查书的相关授权。且方圆咨询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完成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成果性文件,通发实业公司实现了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目标。虽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第四条约定了通发实业公司应支付30%预付款,但未约定数额或计算方式,属约定不明,本院无法确认预付款数额。综上,对方圆咨询公司要求通发实业公司支付咨询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方圆咨询公司可待收集其他证据或出具最终结果文件后另行向通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由山东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